关于印发《烟台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烟台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22年11月23日
烟台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增强导师自身素质,提升导师指导能力,规范研究生导师培训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培训是学校推进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打造一流导师队伍的重要支撑,是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培训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导师培训由导师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组成。岗前培训主要针对当年校内新聘研究生导师,日常培训针对全体在岗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制度、师德师风、学术规范、学业指导和导学关系等。
第五条 培训方式主要包括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参观交流、学习研讨、网络自学、教学观摩、行业实践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建立学校、学院、学科三级导师培训体系,以学校、学院层级培训为主,以学科层级培训为辅。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新聘导师完成岗前全面培训后方可指导研究生。在岗导师定期培训与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导师培训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全校导师培训工作计划,协助、督导各学院开展培训工作,评估培训实施成效;负责组织校内新聘导师岗前培训,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负责召开校级导师工作会议、开展日常培训。
第八条 各学院应将导师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学院层面导师培训,协助、督导各学科开展培训工作。学院应将年度导师培训情况及学院、学科层面导师培训情况向研究生处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 各学科的导师培训应侧重于提升导师学术科研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推进导师团队建设、促进导师参与实践等。鼓励各学科针对新聘导师建立“一对一”帮扶制度,实现精准培训。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条 导师参加培训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负责校级培训工作考核;各学院负责学院和学科层级培训工作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方式,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
第十二条 导师培训采取签到积分制度,参加1次学校层面培训,根据培训时长计1-2个培训积分,参加1次学院层面培训计1个培训积分。
第十三条 新聘导师在获得导师资格后三年内每年至少获得5个培训积分,方为合格并可继续招收(指导)研究生。在岗导师每年至少获得2个培训积分,方为合格并可参加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第十四条 导师参加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聘任、参评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导学团队、申报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项目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施行。